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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出租屋挖地窖囚禁女孩 非法拘禁罪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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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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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出租屋挖地窖囚禁女孩

36岁的河南信阳打工者陈小龙在这里租了一间屋子住,2012年底开始,他偷偷在出租屋里挖地窖。6月12日22时左右,陈小龙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将18岁安徽女孩郭某以水果刀、电棍威胁,将她双手双脚绑住,嘴巴封住。强行带到出租屋地窖内,用锁链锁住。期间,陈小龙多次强奸女孩。

女孩利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刀,一点点将身上锁链磨断,6月23日,她挣脱锁链,跑到气窗大喊救命,周围居民闻声报警,女孩11天的地狱经历才告结束。

非法拘禁罪怎样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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