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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再遭死猪入侵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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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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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再遭死猪入侵

2013年8月3日,湖北宜昌市,葛洲坝船闸下游约一公里的点军区朱市街渡口,长江主河道与点军五龙河交汇处的河道上,数十头高度腐烂的死猪散发着令人作呕的气味漂浮在江面上,有些呈充气状态漂浮的编织袋上爬满蛆虫和苍蝇顺水入江而下。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有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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