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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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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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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

由于两岁的女儿哭闹不睡觉,父亲高某一气之下踢了女儿一脚,不料孩子的头部撞在门框上。尽管高某紧急将孩子送往医院,但在救治10天后,孩子仍然不治身亡。记者昨天从法院获悉,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35岁的高某家住北京大兴区亦庄镇,今年1月8日晚8时许,因女儿豆豆一直哭闹着不睡觉,十分烦躁的高某一气之下踢了女儿屁股一脚。年仅两岁的孩子没站稳,头部重重地撞在门框上。孩子当时倒地不醒,高某见状,赶紧把女儿送往附近的同仁医院进行抢救。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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