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先后与9人共同饮酒,醉酒后骑摩托车摔死。日前,高台县法院判决了该起饮酒致人死亡案件,一同饮酒9人中6人赔偿死者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另3人不承担责任,像这种同饮者担责的情况非常少见。
醉酒骑摩托车摔死
2011年10月,兵某与文某、希某到朋友顾某家,庆贺其乔迁之喜。酒宴后,兵某于下午3时许离开回到本人经营的农场。
当晚,兵某邀请王某等另外6人到县城一KTV唱歌饮酒。
深夜,兵某离开KTV骑摩托车回家,因大量饮酒,兵某骑行途中摩托车摔倒致急性颅脑损伤死亡,兵某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9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同饮者竟要承担责任
高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兵某与文某、希某到朋友顾某家,庆贺其乔迁之喜,酒宴后兵某已安全回到其经营的农场,3人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晚些时候与兵某一同唱歌玩耍至深夜的王某等6人,在饮酒至深夜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兵某作为成年人,醉酒驾车,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