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2)采取欺骗手段;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是什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是什么?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比较清楚。如果您还有进一步的要求或者更加具体的问题,比如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理解,或者本罪所指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怎么确立,对于这种与实践联系比较紧密的问题,不妨咨询一下刑事辩护律师,他们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一定能够助您早日走出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