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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刑罚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刑罚种类           阅读:4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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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6、罚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7、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

8、没收财产:就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9、驱逐出境:就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二、刑罚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致刑法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利灭失。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

(一)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三种:

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

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

(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八种: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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