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关于自首的含义,在刑法上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1、刑法上的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刑法上的特别自首、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特别自首、准自首的诠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
以下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