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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涉黄犯罪           阅读:6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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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1、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

2、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

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二、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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