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指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须遵守一定的义务,否则缓刑可能会被撤销。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高某、曹某就曾因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他们却不思悔改,几个月后又伙同许某等人先后3次在如皋市如城镇新生路、丰乐桥、中山东路等地段,采用骑自行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手段,向被害人敲诈10500元。其中,高某、曹某参与全部作案,许某参与作案2 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曹某、许某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高某、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高某、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中适用缓刑的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接到判决书后,高某、曹某后悔不已:因碰瓷敲诈致使缓刑被撤销,实在不值得。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高某、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由法院对所犯新罪作出判决,与原罪进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