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其他情形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1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既遂和未遂界限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