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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遗产的诉讼时效,继承房屋遗产的诉讼证据

房产继承过户           阅读:263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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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遗产继承诉讼时效

关于房屋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法律规定是《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条)。

《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生效的,而《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对《法通则》颁布生效以后怎样适用这两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作出了司法解释:“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条司法解释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在继承权被侵害时提起继承诉讼的时效适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2年或20年的规定;

第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但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不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保护的诉讼时效;

第三,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关于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相冲突的,两者不协调。

这表现在:

一方面,从《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字面看,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界满后,权利人(房屋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当然就更谈不上以受理为前提的胜诉权),适用这一条规定,就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或裁定驳回起诉(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的)。

二、继承房屋遗产的诉讼证据

1、关于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

2、关于继承人的证据,如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继承人的人数;

3、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

4、被继承人的遗嘱;

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

6、继承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残疾等;

7、有尚未出生的胎儿要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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