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地区的现行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位定义:一、直系血亲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即遗产的继承是由配偶与各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没有直系血亲亲属,大陆配偶应与第二顺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如果已无父母,则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而非一人独自继承。此外,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人士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那么大陆人需要继承台湾遗产具体该如何办理呢?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本文就此为您介绍。
一、继承台湾遗产如何办理
大陆人继承在台遗产具体的处理方式有如下几种:
1、本人赴台处理。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以奔丧、探亲的方式赴台的话,则可亲自去台湾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
二、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的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