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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数份遗嘱相抵触时怎么办

订立遗嘱           阅读:246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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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在说到遗嘱之前,首先明确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自己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实践中,遗嘱继承争议较多,其中大多是因遗嘱效力引起。

在我国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时,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没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有必要,最好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相对比较严格,而且经过公证效力较高。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数份遗嘱相抵触时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执行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民设立遗嘱后有权重新设立遗嘱或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使遗嘱更符合自己的意志。

因此,在执行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就必须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过公证变更,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因此,在遗嘱人立有几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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