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继承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房产继承的当事人在公证处办理好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二)办理房产继承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三)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已交费的发票;继承人身份证;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二、房产继承中存在哪些误区
根据司法的实践。房产作为遗产,在继承方面,易产生误解。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3、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4、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7、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8、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