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人知道了用遗嘱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但有些人对遗嘱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缺乏认识和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从而既违背了自己的意思又妨碍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都会影响到遗产的继承,也容易发生纠纷。那么,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哪些人能做口头遗嘱见证人?我们来看一下,希望恩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能帮您降低法律风险。
一、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二、哪些人能做口头遗嘱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般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分为两类: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