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同时遗嘱形式也很多。现实中很多人立了多分遗嘱,那么有多份遗嘱效力该怎样确定呢?如果要立遗嘱进行遗产继承,那遗嘱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有多份遗嘱效力如何确定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这是因为,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第四,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二、录遗嘱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继承法第19条,第22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具备下列实质要件的,才能有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遗嘱内容必须与遗嘱人关于处分其遗产的内在真实意志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和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是遗嘱人指定他人承受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因此,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如果丈夫以遗嘱处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就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上就是对有多份遗嘱效力如何确定和遗嘱成立的条件有哪些的回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现实中的遗产继承,经常会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到底哪份遗嘱有效经常会困扰继承人。同时过程也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