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份遗嘱不一样应该如何继承
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注意遗嘱人立遗嘱时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后来有行为能力,仍无效。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正遗嘱,由遗嘱人经公正机关办理。
下列人员不能作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关于形式不同的遗嘱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正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看作被撤消或部分撤消。如遗嘱人出卖,赠与,消费,损毁等。
二、遗产纠纷应该去哪里起诉
到被继承人多在地起诉。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
1、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2、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
3、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4、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