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上述材料经公证员审查核实,申请人需配合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公证员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继承关系合法的,依法定程序制作出具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