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订立遗嘱注意那些问题
老年人订立遗嘱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遗嘱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遗嘱都是由男性老人或最后一位在世老人书写,在书写内容上都称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自己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孩子,但他们所称“自己所有的财产”往往都未对具体财产内容进行描述,亦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区分。
二是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种类包括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类,每种遗嘱法律均规定了具体的形式要件。实践中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如代书遗嘱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字或没有订立遗嘱人签字;录音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再次订立书面遗嘱等。
三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签字的可辨识度也是订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一些继承纠纷案件中,部分继承人往往会质疑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清醒或者对方所提交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签字,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尽量采用现场录音录像的方式,或由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见证,具备条件的,最好采用公证方式订立遗嘱。
二、遗嘱需要进行公证吗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遗嘱不强制进行公证,但是公证会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