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份额
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数人,则存在每位继承人所应继承遗产份额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照如下情况确定遗产继承份额的标准: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4、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经协商,可以自由分配。
二、残疾人能多分遗产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这一原则的用语是“一般应当均等”,本身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
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
以上四个情况,制约着遗产的均等分割,有的还是遗产分割的单独原则。残疾人如果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分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