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债务继承注意哪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六十二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2、《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继承法》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遗嘱继承方式有哪些
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此遗嘱效力强,有备案,是立遗嘱人首选的遗嘱形式之一;
2、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自书遗嘱在生活中最为常见;
3、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也需要遗嘱人本人签字确认,代书遗嘱需要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见证人同时可以作为代书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