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我国法律对遗嘱形式进行了规定,那遗嘱的形式有哪些?遗嘱很容易因为细节问题而无效,因此订立需要十分认真,那么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遗嘱有几种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先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代书),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只要粗通文字,就可以根据自己意志随时设立遗嘱,既简便易行,又节省费用,同时又可以保守秘密。因此我国继承法把自书遗嘱作为法定形式之一。
3、代书遗嘱
代书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作了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遗嘱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书写,必须委托他人代书。如遗嘱人因病或不识字而不能亲笔书写遗书。其次,须由遗嘱人指定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在代书过程中,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写成后向遗嘱人宣读。最后,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灾、战争等情况。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危重病人立遗嘱必须是在精神状况及认知能力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处分财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非法获得的财产,不能处理夫妻另一方财产,也不能处理家庭成员其他人的财产,更不能非法处理他人财产。
第三,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形式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
第四,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第五,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如果实际对遗产的处理行为与遗嘱不符的,以实际行为为准,其效力甚至高于公证遗嘱。另外,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我国法律承认的遗嘱方式只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订立生效的条件也不相同,因此订立遗嘱时需要明确订立的形式。同时遗嘱订立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以免导致遗嘱无效,遗产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分配。以上就是对遗嘱形式以及订立遗嘱注意事项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遗嘱的订立,需要注意细节很多,因此我们建议您聘请专业继承律师帮助订立遗嘱,这样能够避免遗嘱无效,以及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