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口头遗嘱有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怎样的
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而且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失效,遗嘱人应当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为实现遗嘱目的,您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遗嘱见证人。因为律师的职业特性,由律师担任见证人的遗嘱要比其他人担任见证人的遗嘱更有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