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立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综上,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维护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权,也就是说老年人拥有根据自己意思立遗嘱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但是老人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
二、老人订遗嘱要注意什么
1、必留下份制度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必留份制度。上面我们谈到,公民可以通过设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分配给任何人。但考虑到,如果公民将自己所有遗产毫无保留的给予他人,而置自己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之权益不顾,同样有悖伦理道德。我国继承法特规定了“必留份制度”。根据继承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2、对共同遗嘱的限制
接下来是关于共同遗嘱的问题。许多老年夫妇希望通过订立共同遗嘱解决子女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共同遗嘱的订立在我国是受到限制的。
共同遗嘱包括三类。第一类,单纯共同遗嘱,即数个遗嘱的内同完全独立,仅是记载于一个遗嘱载体之上。第二类,相互共同遗嘱,立遗嘱人互为遗赠或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继承人的遗嘱。第三类,牵连共同遗嘱,相互以对方遗嘱为条件的遗嘱。
上述三类,除第一类实际为数个独立遗嘱外,其余两者根据我国法律是被限制使用的。如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之所以限制共同遗嘱的使用,概因共同遗嘱之存在,使得遗嘱效力难以确定。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各位老年朋友尽量不使用共同遗嘱。
老人订立遗嘱,可以更合理的分配自己的财产,实现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利益的平衡,也可以避免子女之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但是实现这一切都是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如果老人真的不了解继承法相关规定,我们建议邀请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审查一下遗嘱的内容,并根据律师指导进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