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自书遗嘱留房产
原告刘某与汤某于1992年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汤某与前妻收养了被告汤某某。被继承人汤某于2010年2月18日因病死亡。原告刘某与汤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3年在原桃源县某食品站院内共同购买了一间平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汤某名下。为了避免百年后房产继承发生争议,汤某在生病期间,于2010年1月19日自书遗嘱1份,其内容为:多年以来,自己在生病期间系刘某所照顾,药费也由其支付,死亡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由刘某继承。汤某去世后,被告汤某某擅自将该房屋产权证占为己有,拒不交给原告。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将登记在汤某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因手续不全,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予以变更。为此,原告提起遗产继承诉讼,要求按汤某身前遗嘱继承房屋。
法院判决:再婚妻子获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汤某属于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汤某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原告应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一半,另一半属于汤某的遗产;对于遗产的继承,汤某亲笔自书遗嘱,该遗嘱是汤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有效,被告应按照遗嘱内容将登记在汤某名下的房屋交由原告继承。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继承人汤某名下的房屋一半归原告刘某所有,另属于被继承人汤某的一半由原告即被继承人的妻子予以继承。
律师说法:自书遗嘱处分遗产受法律保护
近日房产继承纠纷中,老人再婚引发子女与配偶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越来越多。被继承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书遗嘱处分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自书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本案汤某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很多人误以为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就是遗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混在一起。其实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未必就是遗产。遗产的范围只是被继承人个人份额。房产及存款,如果婚后取得只登记在夫妻中一个人名下,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