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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与收养有何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           阅读:311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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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人民在生活实践中创造的新的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是在我国城镇实行的救济“孤寡户”制度和在农村实行的“五保”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遗赠扶养协议有别于普遍的遗赠行为和古老的赠与合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使受遗赠人单方受益;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并且是单务合同。而遗赠扶养协议显然是双方法律行为,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有偿、互利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应是要式合同,即必须以书面形式确立,由遗赠人和扶养人(或组织)双方共同参加签订,并需请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最好能够经过公证。在一系列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遗赠抚养协议与收养有何区别

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

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

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上文对“如何认定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与收养有何区别”两个问题进行了辞简理薄地描述,相信大家此时对遗赠抚养协议的有关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遗赠抚养协议,有别于赠与与遗赠,其本身有欢享晚年之意。如果生活中遇到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或者不能欢享晚年时,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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