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嫁能带走前夫的遗产吗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把配偶相互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或按遗嘱继承。另外,《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嫁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基于继承权的实质即继承人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继承人取得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归继承人所有,其物权受法律保护,对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当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都不得干涉。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既适用于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女。丈夫丧妻可以另娶,妻子丧夫也可以另嫁。寡妇再婚是行使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是行使继承权,带产改嫁是行使所有权,这些权利都是寡妇依法所享有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寡妇改嫁,有带走自己从配偶方合法继承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权利。
二、哪些情况配偶不能继承遗产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对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谓合法的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具备了法定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而合法婚姻关系之外的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所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也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姘居、通奸等婚姻关系之外的男女,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
(1)未经法院确认为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按照该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据此,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双方属同居关系,互相不享有继承权。
(2)无效婚姻关系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主要色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另外,该法第12条进一步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相互间不享有继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的,一方死亡,另方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3)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解除,当事人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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