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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

遗产继承案例          2012-12-08 阅读:1071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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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继承人

某甲对某乙享有债权,对某丙负有债务。由于某乙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即起诉至某乙所在地的A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判决某乙还款。判决生效后,某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某甲意外死亡。某丙对某甲的债权已经到期。由于某丙担心其债权得不到保护,得知某甲死亡且某甲对某乙有债权后,即在某甲死亡后的第八天,以某甲的继承人为被告在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的继承人偿还某甲欠其的债务。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某甲的继承人不愿卷入原某甲的债权债务纠纷,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法院判决:因继承人放弃继承,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B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某甲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所以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某甲生前所欠某丙的债务。某丙要求某甲继承人偿还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某丙对某甲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某丙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某丙又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律师说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

从我国现行的包括《继承法》在内的民事法律的规定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独立的。继承人不因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血缘关系而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仅是因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见,继承实质上就是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在接受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在现行继承法的框架下,继承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放弃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不享受权利,对被继承人的义务不承担责任。而且,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的不允许放弃继承的情形外,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在现行继承法的框架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权利人不能向继承人主张权利。

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方面,还须注意,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是不去接受遗产、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并不是免除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但是,在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有可能因为没有权利人而归于消亡——在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是否消亡取决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否向其主张权利。如果能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不能消亡;如果不能或被继承人没有债权人,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就可因没有权利人而消亡。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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