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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责赡养,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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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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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责赡养

丧偶儿媳一直照料公公生活,尽了必要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9月1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原告兰某、郭某、郭辉各享有祖产房屋[(2001)泰房证第0XX号]2间的所有权。

郭某某生育二子(郭军、郭辉),其妻已过世。父子三人居住在祖上留下的老屋中(2001年郭某某将老屋加固翻新并办理房产权证)。2002年郭军与原告兰某结婚,2003年生育男孩郭某,2005年郭军不幸车祸丧生,家庭负担全落在兰某身上。兰某除农作劳动外,精心照料孩子和公公郭某某的饮食起居,一直未再嫁。2009年郭某某因病痛折磨离开人世,留下祖产房屋一幢共六间。不久,郭辉要求分割房屋,认为郭某得3间,兰某作为郭某的监护人享有居住权,另外3间归自己所有。兰某不满,遂诉至法院。

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郭军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兰某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应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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