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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草拟分家书,遗嘱处分共同财产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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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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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草拟分家书

丈夫生前主持分家,在未征得妻子的同意下,将其分得的一套房改房分给了继子,16年后妻子与继子因房屋产权一事产生争执。1月5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王生发支付原告曾兰英房屋折价款120000元。

被继承人王先阁系吉安县法院退休职工,分有吉安县城文山路5号的职工房一套,并与前妻生育了王生发。1985年10月2日原告曾兰英与王先阁再婚,并与王生发共同居住该房内。1993年房改,王先阁出资购买了该房并进行了登记。1998年王先阁主持分家,并草拟一份“分家书”,确认房屋为儿子王生发所有,并经其签字,但原告未在“分家书”上签名。此后王先阁与原告搬至他处居住,诉争房由王生发居住。此后,因对诉争房屋的权属分配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

遗嘱处分共同财产的内容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王先阁与原告曾兰英所共有,各享有1/2的产权。被继承人王先阁主持分家时将诉争的房屋分给被告王生发管业和所有,故推定“分家书”是王先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本案应适用遗嘱继承处理。因王先阁只享有房屋部分产权,故王先阁通过遗嘱(“分家书”)对原告所有部分处分无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该房已由王生发实际管业并通过继承取得1/2产权,房屋可归王生发所有,庭审中曾兰英、王生发均同意将诉争房屋作价240000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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