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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债权人起诉其父母,继承遗产需偿还遗产债务

遗产继承案例          2012-12-08 阅读:282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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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起诉其父母

2011年10月29日,被告李某的儿子李明向原告蔡某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今借到蔡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定于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人:李明2011.10.29”。之后,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从其工行账户通过网上转账汇款50000元至李明的工行账户。上述借款到期后,李明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李明偿还借款。因李明于2012年8月11日死亡,原告遂变更被告,要求李明的父母李某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以遗产价值为限偿还债务

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以继承李明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说法:继承遗产需偿还遗产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审理中,法院查明报告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明系被告李某的儿子。李明于2012年8月11日死亡,其财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本案被告李某。李明在银行有60000元存款,属实际价值,且足以归还原告借款。综上,判决被告李某以继承李明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蔡清清借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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