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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 我国胎儿将享有胎儿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          2016-06-29 阅读:260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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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在民法领域上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自然人”章节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我国首部民法总则草案拟明确规定:胎儿具有遗产的继承权。

一、民法总则草案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我国胎儿将享有胎儿遗产继承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是法律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等权利,则需要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被称为“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我国首部民法总则草案拟明确赋予了胎儿的遗产的继承权。

赋予胎儿继承权,彰显了我国立法的人性化。“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指出,这也是此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这一规定的原因。

胎儿未出生就有继承权,这是因为胎儿是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已形成了一个活的生命。加上继承权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骨肉,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既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也是一种立法人性化的体现。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视起来。近年来,我国的立法不断与时俱进,权利主体不断扩大,让胎儿享受继承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视起来。近年来,我国的立法不断与时俱进,权利主体不断扩大,让胎儿享受继承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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