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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两份遗产

继承人          2016-07-13 阅读:348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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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郭靖和黄蓉生下了第3个孩子,孩子生下后就生病了。由于生活困难,无力医治,郭靖和黄蓉就将孩子送给膝下无子的尹志平和刘吉敏收养,尹志平给孩子起名为尹龙龙。尹龙龙一直随养父母生活。郭靖早于1995年去世,黄蓉一直放不下这个送出去的孩子。后黄蓉的孩子们帮母亲找到了尹龙龙,尹龙龙与黄蓉母女相认。2001年,尹龙龙的养父母相继去世,尹龙龙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2008年,黄蓉因病去世。分割遗产时,尹龙龙主张自己是黄蓉的亲生女儿,同时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应该作为黄蓉的继承人与其他子女共同继承遗产。而黄蓉的其他子女均以尹龙龙已被别人收养,不是张家子女为由,不同意尹龙龙的要求。

二、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两份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且收养关系成立时,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就消除了。那么,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自然消除。因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但现实生活中,这份血浓于水的亲情是不可能完全割裂的。只要有可能,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多数会相认。但这种相认,只是停留于情感层面。从法律角度看,只要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存在,那么,养子女与生父母问就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权利义务。本案中,由于收养关系的存在,尹龙龙与生母黄蓉之间的继承关系自然消除,尹龙龙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生母的遗产。但尹龙龙毕竟对生母黄蓉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黄蓉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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