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官被查后突然死亡
在某县任县长的周勇康,位高权重,经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做起了贪污受贿的勾当。在任期内,周勇康贪污受贿大量钱财。除将这些不义之财用于满足自己的糜烂生活外,他还在外省购置了一套价值80余万的商品房,并留下遗嘱,指定上述房产由其子继承。后来,东窗事发,周勇康被依法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周勇康突发疾病去世。但办案机关依据查明的案情,认定上述商品房系周勇康利用赃款购置,应依法收缴。但周勇康之子手持遗嘱认为,父亲去世后,遗嘱即生效,该房产为其合法财产不应收缴。
二、贪官生前所有的财产是否都是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积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文物、图书、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形式更趋多样化,如股权、有价证券、债权等。但不论财产是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非法财产不能成为遗产,不能为继承人所继承。本案中,贪官周勇康以贪污受贿所得购置的房产,显然是非法财产,应予收缴,不符合遗产的合法性条件,不属周勇康的遗产范围。因此,周勇康之子无权继承上述房产,该房产应属于被没收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