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偏心父亲用一儿子身份者存款
李世民是一名刑法学家,有二子一女,老伴已去世十多年。可李世民却偏爱小儿子。当三个子女都成了家,李世民的偏爱就更明显了。李世民1995年退休,身体还十分硬朗,退休后就开办了律所,收入颇丰,可大儿子和女儿基本得不到帮助,小儿子是有求必应。好在李世民的大儿子和女儿生活都过得还可以,大家相安无事。2015年11月3日,李世民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家人在整理李世民的遗物时,发现一张以李世民小儿子名字存的50万元定期存款单一张。李世民的大儿子和女儿义为该笔存款是父亲的遗产,应予分割,李世民的小儿子则认为是父亲赠与其个人财产,为此产生纠纷。
二、 以他人名义的存款是遗产吗
本文认为,李世民虽将50万元存款以小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未将存单交给小儿子,也未告之其小儿子,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说明李世民即使有赠与的原望,但因尚未对其小儿子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故赠与不能成立。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笔50万元存款不属于赠与物,因李世民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故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兄妹三人按法定继承。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承认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对其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的效果予以承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并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存单是一种提示证券,存单权利人享有存单权利以占有存单为必要,为了证明其占有的事实以行使存单权利,必须提示存单,如存款人向银行请求付款,存款人必须填写取款凭条并同存单一起交给银行业务员。但当然这有例外的情况,这就是存单遗失时,存款人可以根据法律和银行的具体规定进行挂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但存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争议。我国立法对所有权转移根据标的物系动产还是不动产采不同立法例,对动产采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动产采变更登记时转移所有权。因此,不论存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但显然属于动产。本案中,李世民虽以其小儿子的名字存款,可并未将存单交给其小儿子,故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存款所有权仍属于李世民,因李世民未留下遗嘱,因此这50万元应按法定继承,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