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将个人房屋遗赠给情人
赵子龙(男)与西施(女)结婚,婚后生育一男(赵杰)一女(赵琴),均已成年。2006年5月始,赵子龙外出经商,与西施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2009年3月,赵子龙认识了异性貂蝉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赵子龙发现自己患有直肠癌并一直由貂蝉照顾其生活,直至2013年8月25日去逝。赵子龙去逝前立有遗赠,主要内容为:生病期间得到了貂蝉照顾,决定在去逝后将座落在丰城市城区某社区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属赵子龙个人婚前财产)赠给貂蝉,并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当貂蝉准备搬迁入房时,遭到西施及其儿女赵杰、赵琴的阻挠,于是2013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子龙所立遗赠有效。
二、遗赠行为是否有效
赵子龙将个人所有的房屋遗赠给“二奶”貂蝉,法院该否支持?本文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赵子龙的遗赠是其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处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完全属于私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行为有效。
(一)遗赠协议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赵子龙在生病期间得到了貂蝉的照顾,其所立遗赠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该协议内容优先办理,而不是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赵子龙的遗赠行为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赵子龙的遗赠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不属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据此可认定赵子龙的遗赠行为有效。
(三)支持貂蝉诉请不是等同支持“婚外情”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价值和最高目标,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赵子龙将自己的房屋遗赠给“二奶”貂蝉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其个人自由的体现,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把人民法院支持貂蝉诉请与支持“婚外情”等同起来,这明显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