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死后子女争丧葬费和抚恤金
赵子龙与西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有四个子女,长子赵大棒,长女赵二棒,次女赵三棒,三女赵四棒。赵子龙于2012年3月18日去世,西施于1975年去世,赵四棒于2008年7月18日去世,赵四棒生育有一子名叫徐某。赵子龙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补发退休工资3675元,发放丧葬费38117元,抚恤金5000元,合计发放46792元。原告赵大棒诉称,从2006年起至其父亲去世时,其父亲一直在原告赵大棒家居住,由原告赡养,在此期间,其他子女从来没到家中来看望老人,也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现赵子龙去世,其他子女都到原告家中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原告认为,老人的遗产应由其个人继承,故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46792元。
二、应分成两个案件进行诉讼
从案由和诉讼请求来看,原告提交的诉状是以法定继承纠纷案由立案,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是46792元,即原告认为应包含丧葬费38117元、抚恤金5000元和被继承人的退休工资3675元。经审查,丧葬费、抚恤金和退休工资确实存在,但本案遇到的问题是丧葬费、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参与分割,这也成为是否可以以法定继承立案的焦点所在。
本文认为,本案应当分成两个案件进行诉讼,案由分别定为法定继承纠纷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作为法定继承纠纷立案的标的是被继承人的退休工资,作为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标的是丧葬费和抚恤金。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作了定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这一定义,退休工资确实是被继承人赵子龙遗留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这一部分财产以法定继承纠纷立案要求分割是可以的。第二,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会发生的,是单位向被继承人家属发放的费用,不应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应以所有权确认纠纷立案,以确认这笔费用的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