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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意外死亡或赔偿 遗产是否应保留未成年人的份额

遗产继承资讯          2016-07-15 阅读:309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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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继承人意外死亡或赔偿

赵子龙乘坐貂蝉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子龙与貂蝉均在事故中死亡,交警认定对方车辆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貂蝉负次要责任,赵子龙无责任。2012年1月,赵子龙近亲属、貂蝉近亲属均在事故地起诉对方车辆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经调解赵子龙近亲属、貂蝉近亲属分别得到赔偿,其中调解书载明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的70%赔偿。2012年3月,赵子龙近亲属为剩余30%部分的赔偿向法院起诉貂蝉近亲属,经判决,貂蝉近亲属应在继承貂蝉遗产范围内赔偿赵子龙近亲属17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将貂蝉近亲属的存款进行了冻结。为明确貂蝉的遗产范围,经执行人员释明后,赵子龙近亲属于2013年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经判决,确认貂蝉的遗产范围为11万余元。现申请人赵子龙近亲属申请法院按该判决执行冻结的存款,被执行人貂蝉家属向法院提出应按《继承法司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在貂蝉遗产范围内为其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份额。

二、遗产是否应保留未成年人的份额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已经判决确定貂蝉的遗产范围,即应按判决内容直接执行貂蝉的遗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貂蝉的未成年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在貂蝉遗产中为其保留适当份额。本文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不应为貂蝉未成年子女保留适当份额,理由如下。
首先,《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貂蝉近亲属继承了貂蝉的遗产,即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按生效法律文书清偿债务。其次,《继承法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本案中貂蝉的未成年子女目前缺乏劳动能力,但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因为一方面他们的母亲,即貂蝉的配偶对他们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是生活来源之一,另一方面在对方车辆驾驶员及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中,有明确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该部分赔偿款也是貂蝉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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