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生前借钱未还
被告李建成是李源与貂蝉所生的长子,被告李世民是长女,被告李世姐是次女。貂蝉与李源原系夫妻,2006年2月21日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11月25日,李源写下欠条1张给原告瘳某,内容为“兹借到王世充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正”。 2013年7月25日,李源因病去世。原告王世充认为,李源向其借款从1997年开始,以后每两年李源向原告出具新《借条》。李源借款是在与貂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貂蝉对此债务应当偿还。李源虽死亡,但其生前有房屋等财产,其继承人亦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由此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貂蝉偿还借款人民币194 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自履行义务完毕为此(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李建成、李世民、李世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另查明,李源生前在县城有房屋1栋,产权人为李源;共有权人为长子李建成,共有权人所占份额80%,填发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附记为:2012年8月受赠房产。
二、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优内偿还
本文认为,该案由三个问题需要厘清:
(一)关于被告李建成、李世民、李世姐对父亲生前债务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原告王世充与李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建成、李世民、李世姐不放弃对父亲李源遗产的继承,故应由三被告在继承李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瘳某请求支付迟延履行义务利息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本案原告请求支付迟延履行义务利息自履行义务完毕为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计算),因双方对欠款利息没有约定,被告方亦不认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对原告此利息主张应从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关于被告貂蝉是否应为还款义务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貂蝉作为还款义务人,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欠款是在貂蝉与李源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由被告貂蝉偿还借款人民币194 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义务利息自履行义务完毕为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