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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订立遗嘱惹纠纷 订立遗嘱需要什么条件

遗嘱效力          2016-07-16 阅读:331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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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订立遗嘱惹纠纷 

貂蝉已婚,今年45岁,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其丈夫长年在外地打工。貂蝉与其子和弟弟、弟媳居住在一起。貂蝉经常犯病,丈夫又不在家,于是看护、照顾貂蝉的责任就落在弟弟和弟媳身上。貂蝉对此非常感激,就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全部首饰及两间砖瓦房赠与弟弟、弟媳。随后,貂蝉在夜间吞服大量安眠药自杀身亡。貂蝉的丈夫与其弟弟、弟媳就遗嘱的有效性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法院。

 二、订立遗嘱需要什么条件

在我国订立遗嘱的资格不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可以蒋公民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遗嘱能力的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类是无遗嘱能力人。

(一)哪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在我国,无遗嘱能力的人是指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根据年龄不同,又可以将未成年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幼儿。毫无疑问,他们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立遗嘱。还有一类是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未成年人可以进行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某些民事活动,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完全具备辨别是非、真伪的能力。因此,还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资格,属于无遗嘱能力人(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2)神智不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我国《民法通则》第1 3条将精神病人分别规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民事活动,无论是否成年均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所以限制精神病患者无遗嘱能力。

(二)无遗嘱能力人订立遗嘱的法律后果。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l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可知,无遗嘱能力人不具有订立遗嘱的条件,其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三)精神病患者在其精神恢复常态时,具有遗嘱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7条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没有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他精神正常的时候,应当认为具有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也应当有效。不过,由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情况复杂,往往难以判断他在什么时候精神正常,什么时候精神不正常,所立的遗嘱到底是否有效,为了避免在继承开始后发生这种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经过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取得医疗机构的证明,以此证明自己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神智清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如果貂蝉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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