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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未满16周岁子女继承权惹纠纷 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效力          2016-07-17 阅读:349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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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未满16周岁子女继承权惹纠纷

 黄晓明与陈圆圆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儿小丽跟随母亲陈圆圆生活。离婚后,黄晓明因病住进医院,在住院期间立下一份书面遗嘱,但遗嘱中唯独没有给16岁的小丽分配自己的任何财产。两年后,黄晓明去世,在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割时,小丽要求分割一定数额的财产。小丽提出这一主张的原因是,黄晓明在立遗嘱时,自己尚未成年,法律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是其他人不同意。

二、遗嘱是否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从该条可以看出,必留的遗产份额是我国继承法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设置的遗产份额,也是贯彻养老育幼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

(一)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遗产必留份额。确认继承人享有遗产必留份额须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只要未成年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能力,客观上又不具有独立维持个人最底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就可以认为该未成年子女应享有遗产必留份额。

(二)在继承开始时该子女已成年,该遗嘱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虽取消或者减少了为未成年子女保留的必要份额,但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时,该未成年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并有了独立生活能力,则遗嘱中涉及对当时未成年子女继承份额的部分就是有效的,无需为之保留。相反,当遗嘱人在死亡时,该未成年子女虽已长大但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则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涉及该未成年子女的部分无效,该子女应当享有一定份额的遗产。

综上,本文认为,虽然黄晓明立遗嘱时小丽尚未成年,但黄晓明去世遗嘱开始生效时,其已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且有生活来源。因此小丽不享有必要遗产份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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