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安度晚年夫妻合订遗嘱
王凯与张艺夕系夫妻关系,由于年纪已大,儿子又不孝顺,他们怕一方先去世后,儿子不管另一方。于是,夫妻二人合立了一份共同遗嘱,在遗嘱中,他们把所有财产平均分为两部分,如果一方先去世,死亡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由另一方继承;直到另一方也去世,他们的财产才由儿子继承。不久,王凯去世,张艺夕继承了王凯的财产。王凯的侄子看到老人无人照顾,就把张艺夕接回自己的家,照顾张艺夕的饮食起居。张艺夕很感动,于是她就当着乡亲们的面,把曾经和老伴共同设立过的遗嘱中属于自己那部分的财产改由侄子继承。其子知道后很是恼火,遂与张艺夕发生争执,并诉诸法院。
二、夫妻一方是否可以改变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夫妻共同遗嘱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只要夫妻之间经过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通过共同遗嘱的方式处分其共同财产。针对上述案例,需要厘清者几个问题: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之间将其共同的一致的意思通过同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相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就目前来看,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1)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类型。即夫妻双方在同一个遗嘱中指定他们的继承人中的某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如夫妻两人生前协商将共同财产以遗嘱形式指定由他们的儿子继承三分之一,女儿继承三分之二。(2)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类型。即夫妻互相指定对方继承自己财产的共同遗嘱。如夫妻在一份遗嘱书中,各自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如果丈夫先于妻子去世,则丈夫的遗产全部由妻子继承;若妻子先于丈夫死亡,则妻子的全部遗产归丈夫继承。(3)夫妻共同为某个继承人立遗嘱的类型。即夫妻的遗产首先由生存一方继承,等到双方都死后,他们的共同财产再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产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不同于一般的遗嘱,主要表现在:(1)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的意愿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不像一般遗嘱那样,仅需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2)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具有特殊性。夫妻一般不可能同时死亡,夫妻一方死亡后,只导致死者财产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生者财产的部分不生效,或者根本不导致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双方都死亡的,遗嘱才能全部生效。这不同于一般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即遗嘱开始生效。
(三)共同遗嘱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变更、撤销遗嘱。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虽然共同遗嘱具有特殊性,但是共同遗嘱并不能限制生存一方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中属于自己财产的那部分份额。因为尽管夫妻共同遗嘱是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但是任意一方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因此而丧失,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夫妻所签定的共同遗嘱不能限制他们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以对共同遗嘱中属于自己财产的那部分份额进行撤销、变更。
综上,本文认为,张艺夕有权更改遗嘱,但只能更改属于自己财产中的那部分份额,而无权更改王凯那部分遗产。因此,判定张艺夕对共同遗嘱中属于自己财产部分的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其他部分应按原遗嘱进行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