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死后妻子欲改嫁他人
赵子龙不慎被重物砸中头部而死亡,这时赵子龙的妻子西施正怀有身孕。不久,西施继承了丈夫的部分遗产,欲改嫁他人,在走之前要求公婆给其腹中胎儿的应得遗产部分。但西施公婆认为,人都走了,孩子还没有出生就不能分得遗产,所以不同意西施的请求。西施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二、 是否应给胎儿保留必要继承份额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公民在死亡之前有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处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应理清一下几个问题:
(一)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的概念。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且该胎儿出生后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就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因此,胎儿并不具有继承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法律在分割遗产时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二)未给胎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得取消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取消,所涉及该胎儿遗产部分的遗嘱无效。
(三)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份额由胎儿继承,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就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本文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西施已怀有身孕,其胎儿应分得部分遗产,先由西施予以保管,待胎儿出生后,如果胎儿是活体的,该遗产归胎儿所有;如果胎儿是死体的,该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