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不会执行遗嘱惹纠纷
高某夫妻外出务工时,遭遇车祸,临死前,在医生见证下,立了一份口头遗嘱。房产由儿子继承、农用工具由侄子继承、别人借用的磨房由母亲继承,遗嘱执行人指定为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不知道如何执行遗嘱,惹出不小的争议。
二、遗嘱执行人应如何执行遗嘱
如果遗嘱生效后,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遗嘱人生前立下的遗嘱,则遗嘱人的意愿就会落空或受到歪曲,损害遗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关于遗嘱继承的程序有以下两种:
(一)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一般程序。在实际生活中,遗嘱执行人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处理遗嘱的:
(1)出示遗嘱。把遗嘱的内容公开告知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清点遗嘱中列明所要执行的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同时核实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样可以防止继承人或存有遗产的人隐匿、侵占遗产,损害受遗赠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管理遗产并为执行作好必要的准备。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遗产执行人应当管理好遗产,以防遗产被盗或毁损。
(4)召集并主持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会议,在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根据遗嘱中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或指定的数额,将遗产交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特殊程序。在特殊情况下,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种隋况:
(1)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应当先清偿遗嘱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继承份额的比例进行分割继承。
(2)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先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然后再执行遗嘱。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的,则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进行办理。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的,遗嘱有抵触的部分或全部将无效,遗嘱执行人无须对其执行。
(3)遗嘱中内容既有遗嘱继承,又有遗赠的,应先执行遗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据此可以看出,遗赠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的效力,当受遗赠人无法接受遗赠时,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还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受遗赠的财产依法由其他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4)遗嘱执行人应按遗嘱指定的内容执行遗嘱,如遗嘱内容不具体的,其有权召集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综上,上述案例,首先清点了高某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并核对了继承人;其次,收回了借给别人的磨房;最后,召集高某的母亲、儿子以及侄子。在他们对遗嘱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将遗产按照遗嘱的规定转交给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