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老人反悔
邵某早年丧夫,无子女,因年事已高,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为了能够安度晚年,在村委会的撮合下,与陈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邵某随陈某生活,由陈某对邵某尽生养死葬义务,邵某所有的财产归陈某所有。协议签订后,邵某住到陈某家中。但这之后,邵某认为陈某并未像签订协议时作出的承诺那样对待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村委会调解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二、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一旦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取消。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另一方就有权提出解除他们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现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分析:
(一)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协议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具体表现在:
(1)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受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能擅自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因为这样会影响遗赠的执行,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的权利。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其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2)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扶养人应当对受扶养人给予生活上照料和扶助,并在受扶养人死亡后负责办理受扶养人的丧事。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受扶养人可以解除协议。如果协议未解除,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受扶养人的财产,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二)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义务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据此,在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往往不具有血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也只是为了获得遗赠人的财产,在扶养一段时间后,态度就不如刚签订协议时好;而遗赠人比较敏感,扶养人态度稍有不好,就会怀疑扶养人签订协议的动机是为了财产,最终导致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为了更好发挥遗赠扶养协议的作用,双方在协议中应将扶养义务的标准制订详细,平时注重感情投入,减少纠纷(如向被扶养人借钱等)。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老年人去养老院也是一种安度晚年的好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