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继承人的老人向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邵某有一个儿子,但不对其尽赡养义务,还经常对其打骂。为了安度晚年,邵某向邻居陈某提出自己的扶养意向,双方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邵某的儿子知道后,认为邵某有继承人,不能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二、协议效力如何
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常有一些孤寡老人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协议,规定由扶养人承担孤寡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扶养人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种协议是否有效?这涉及到我国继承法上的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介绍: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生养死葬的遗赠扶养协议,毕竟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有偿的法律行为,即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由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对价的。扶养人不履行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受扶养人不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也不享有要求扶养人扶养的权利。
(二)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公民。受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一般来说,受扶养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扶养人必须是受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的公民。所以,扶养人可以是受扶养人的亲朋好友、邻居,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作为扶养人的公民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受扶养人之间本来就有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本文认为,公民有与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生养死葬协议的权利,因此法院应依法驳回邵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