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证继承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另,根据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
3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再公证
(一)、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二)、赠与房产。
(三)、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二、办理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其它身份证明,定居境外的需提供护照、港澳身份证、通行证和注销户籍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
(四)、遗产标的权属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售后公房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债券、存折、股权证明、对账单等);
(五)、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继承人已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七)、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
(八)、如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及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如有遗嘱执行人须亲自到场;
(九)、委托代办或放弃继承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在国外还需原件送中国使领馆认证后的)有效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房地产评估报告(涉及房产继承);
(十一)、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