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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为看病借钱应偿还 为何不可只在继承范围内偿还

其他遗嘱继承问题          2016-07-27 阅读:412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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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生前为看病借钱应偿还

前几年,唐某的丈夫离他而去。唐某长年生病,但是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却很少给他生活上的帮助,60多岁还自己种田养猪。前不久,唐某得了一场重病,其子女却都不管。邻居柯某看不下去,就将他送到了医院,并为他垫付了3000多元医药费。1年后,唐某病故,遗有房屋2间及一些农具(估计总价值2000元左右)。唐某的儿子在分割遗产时,柯某要求其两个儿子偿还其3000元钱。但他们却只以唐某留下的2000多元遗产偿还债务。柯某对此十分生气,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这笔借款应视为唐某的子女的债务,应由唐某的子女偿还。

二、为何不可只在继承范围内偿还

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继承人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这只是对被继承人一般的个人债务而言,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为了继承人上学、结婚,或者是由于继承人有赡养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等这些特定条件下所产生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则不能以遗产实际价值来偿还。

(一)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自行免除。这里的赡养包括物质上(如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和精神上的。

(二)父母生前为看病所借的钱应当由子女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需要住院治疗而欠下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有独立能力且有支付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负有清偿的责任,这种清偿债务的义务不是来自继承行为,而是来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因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或者因病治疗所拖欠的生活费、医疗费,理所当然应当由其子女承担,其不得以被继承人死后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拒绝偿还。

当然,子女应当偿还父母所欠的个人债务,不以其遗留的财产为限。这里所说的“债务”,是指父母因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需要住院治疗而欠下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子女”是指有独立生活能力而又有支付能力的子女,不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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