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者的遗产有哪些
死者也就是被继承人,其合法的财产都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下列财产均属于死者的遗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8、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9、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怎么分割死者的遗产
(一)死者生前债务的处理
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应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也可以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二)有遗嘱、遗赠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分割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在这三种情况下按照遗嘱、遗赠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内容进行分割遗产即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优先于遗嘱。
(三)没有遗嘱、遗赠协议、遗赠扶养协议适用法定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割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割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分割遗产要注意的问题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物尽其用的精神,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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