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意外死亡
2008年9月,王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某给付原告王某货款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患病不能自理,本案中止执行。
2011年王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已于2010年死亡,其遗产某小区102号房产由杨某的子女杨某某掌控,该房产已被列入拆迁范围。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房产,法院于2010年3月向杨某某发出是否继承遗产的征求意见函,但其未予答复。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执行人杨某死亡后,继承即开始,其继承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继承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某并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法院已向其发出是否继承遗产的征求意见函,继承人杨某某未予答复,遂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位于某小区102号房产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或安置。
二、如何追讨债务
在债务人无履行完债务之前死亡的情况下,债务人往往会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但实际上,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在债务人的遗产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
(一)、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二)、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你还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三)、其他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的,可以主动偿还。
